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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3, No.163 84-98
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的构成与限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银行破产风险处置和重整法律制度研究”(11BFX05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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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6-15
出版时间: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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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破产制度在实现债权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应当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鼓励其重新开始。而豁免财产制度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个人破产法中的具体化和法律确认。但如何划定豁免财产的范围及其构成,是豁免财产制度的核心和难点。因为在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相互竞争的利益且此消彼长。一方面要保障债务人基于"人"的权利,但另一方面必须保护债权人的财产权利,以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金融信贷市场的信心不被破坏,因此须在立法上对豁免财产的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予以必要的限制,使豁免财产的范围与对破产人适度保障的立法原则相适应,防止造成债权人利益的过度牺牲,也避免可能对债务人利用破产逃避债务产生不当激励。为此可借鉴有成熟经验的国家的做法,明确可豁免财产的具体构成并详细列举可豁免财产的种类(清单),同时对各类豁免财产在价值、类型、用途、债务人对财产的需求程度等方面予以必要的限制。

Abstract:

The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 should provide relief for the "honest and unfortunate" debtors,protect their right to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and encourage them to start anew while realizing creditors’ rights and protecting their interests.The exempt property system is the embodiment and legal confirmation of the right to exist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the personal bankruptcy law.However,how to define the scope and composition of exempt property is the core and difficulty of the exempt property system,because there are competing interests over the debtor’s property,constituting a reciprocal relationship.On the one hand,it is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debtor’s rights as a human,but on the other hand,it is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creditor’s property rights to balance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s between debtor and creditor.At the same time,it is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transaction security 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financial credit market from being disrupted.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clearly stipulate the scope of exempt property in legislation and to impose necessary restrictions so as to bring the scope of exempt property in line with the legislative principle of appropriate protection for the bankrupt.This can prevent the excessive sacrifice of the creditor’s interests and the improper incentive for the debtor to evade debts through bankruptcy.For this reason,we can learn from the practice of countries with mature experience,make clear the specific composition of exempt property,list the types of exempt property in detail,and make necessary restrictions on all kinds of exempt property in terms of value,type,use and the debtor’s demand for property.

参考文献

(1)世界银行破产处理工作小组: 《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殷慧芬、张达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1页。

(56)参见胡利玲: 《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范围的确定》,《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

(2)世界银行破产处理工作小组: 《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第92页。

(57)[美]查尔斯·J.泰步: 《美国破产法新论》(下册),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956页。

(58)韩长印: 《破产法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08页。

(59)汤维建: 《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

(3)世界银行破产处理工作小组: 《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第162页。

(60)该三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参见胡利玲: 《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范围的确定》,《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

(61)刘海年: 《适当生活水准权与社会经济发展》,《法学研究》1998年2。

(62)联合国: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文版)第11条第1款,1976年。

(4)参见世界银行破产处理工作小组: 《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第96—97页。

(63)丁燕: 《构建与完善多层次企业债务重组法律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8月2日。

(5)胡利玲: 《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范围的确定》,《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

(6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破产法立法指南》(中文版)第19条,2006年。

(65)在美国,可适用的财产豁免规则,包括联邦破产法财产豁免规则第522(d)和州豁免规则与非破产的联邦财产豁免规则。各州可以“选择退出”(opt out)破产法的财产豁免规则(即排除适用联邦破产法财产豁免规则),对于未选择退出破产财产豁免规则的州,债务人可以选择联邦破产法第522(d)所规定的破产财产豁免规则或州法与非破产的联邦财产豁免规则。如果债务人选择了联邦破产法典第522(d),则不得再主张适用其他联邦法中的财产豁免规则。

(6)此即“通用”金额豁免。它允许债务人豁免不超过规定额度的任何财产。通常债务人会利用通用豁免额度来补足对特定豁免额度的差额。

(7)See 11.U.S.C.A §522(d)(8).

(8)指美国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401(a)、403(a)、403(b)或408条的规定。

(9)债务人请求特定给付的权利或可追溯的财产,具体包括:(A) 根据刑事被害人赔偿法作出的裁决;(B)因债务人为其受扶养人的个人的非正常死亡而支付的款项,以支持债务人和债务人的任何受扶养人的合理需要为限;(C)根据人寿保险合同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在债务人及其任何受抚养人的合理必要范围内,根据债务人的去世日期为受抚养人提供保险;(D)因债务人或债务人为其受扶养人的个人的人身伤害(不包括疼痛和痛苦或实际金钱损失的补偿)而支付的款项,以不超过25150美元为限;或(E) 为补偿债务人或债务人是或曾经是其受扶养人的个人未来收入损失而支付的款项,但以债务人及其任何受扶养人的支持所合理需要为限。See 11.U.S.C.A §522(d)(11).

(10)See 11.U.S.C.A §522(d)(12).

(11)Richard M. Hynes et al.,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roperty Exemption Laws,47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24(Table 1) (2004).转引自许德风: 《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528页。

(12)日本《破产法》第34条第3款:不得扣押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团。

(13)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31条规定,以下各款规定的动产,不得进行扣押: (1)债务人等生活所必需之衣服、卧具、家具、厨房用品、榻榻米及门具; (2)债务人每月生活所必需之食品及燃料; (3)标准家庭两个月的必要生活费,具体金额由(内阁所发)政令规定; (4)对于主要靠自己劳力经营农业者,其农业生产中必要之器具、肥料、劳逸用家畜及饲料,以及在下次收货前继续农业所必需的种子和其他类似的农产品; (5)对于主要靠自己劳力经营渔业者,其捕捞或养殖水产所必需之渔网及其他渔具、饲料、鱼苗等水产品; (6)对于技术人员、工匠、劳务人员等主要以自己的知识或劳力从事职业或经营者(前两款规定的人员除外),其业务所必需的器具及其他物品(商品除外); (7)职业或生活所必需之正式印鉴或其他印鉴; (8)佛像、牌位和其他在礼拜或祭祀中直接供奉所必需之物品;(9)债务人必要之家谱、日记、商业账簿及其他类似的文件; (10)债务人或其亲属所获得的勋章或其他表彰荣誉之物品; (11)债务人等在学校或其他教育场所中学习所必需之文件及用具; (12)尚未公开的发明或著作类物品;(13)债务人等必需之义肢或其他身体辅助用品; (14)对于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了防灾或安保而根据法令规定所必须安装的消防器械、避难器具及其他物品。第152条规定,以下各款规定的债权,相当于其在清偿期所应受偿之给付的四分之三的份额(其金额超出政令所规定的标准家庭必要生活费用之金额的,以政令规定的金额为准),不得扣押: (1)债务人为维持生活,而从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以外的人处获得持续性给付的债权; (2)薪金、报酬、基本工资、退休金和奖金,以及具备此类性质的债权。其中,对于退休金及具备该种性质的债权,相当于该债权四分之三的份额不得扣押;债权人请求实现前条第一款各项规定之金钱债权(以支付金钱为目的之债权)时,前两项中规定的“四分之三”变更为“二分之一”。

(14)例如日本《生活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公共保险的补偿金债权、生活保护支援金。根据最高裁判所昭和五十八年(1983年)10月6日判决,基于诽谤行为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其具体金额未被确定时,具有当事人专属性,视为自由财产。参见[日]山本和彦: 《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金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108—109页。

(15)参见[日]山本和彦: 《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第108页。

(16)日本《破产法》第78条第2项第12号。

(17)日本《破产法》第34条第4款第5项。

(18)杉本和士: 《日本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及其防止滥用》,金春、张荩文译,2019年东亚破产法论坛上的发言,东亚破产法论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UfUydscYIowF622kwIl1Ng。

(19)债务人个人收入每周在217.5欧元或每日在43.5欧元范围内不得扣押;如有被扶养人的,多一名每月多370.76欧元、每周多85.32欧元、每日多17.06欧元;二人以上则每多一人每月多206.56欧元、每周多47.54欧元、每日多9.51欧元。转引自谷川秀昭: 《差押禁止に関する考察》,税務大学校論叢(57)2008年版,第64页。

(20)德国执行豁免制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认为强制执行不能将债务人置于国家有义务从经济上帮助其及其家庭的地步,在保留必要的有体物的同时,对于收入也必须使债务人维持生活而不至于接受社会救助。

(21)[德]莱茵哈德.波克: 《德国破产法导论》,王艳柯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66页。

(22)《德国破产法》第100条第1款、第209条第1款第3项。

(23)《德国破产法》第36条第3款。

(24)[德]莱茵哈德.波克:《德国破产法导论》,第67页。

(25)《德国破产法》第35条。

(26)如果豁免财产的价值超过了其合理替代物的价格,则破产财产托管人有权主张该财产的所有权。

(27)[英]费奥娜·托米: 《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第二版),汤维健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98页。

(28)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不可强制执行的情形。该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9)[日]山本和彦: 《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第60页。

(30)[日]山本和彦: 《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第108页。

(31)参见范健,王建文: 《破产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29页。另参见李永军: 《破产法律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笫232页。

(32)[日]山本和彦: 《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第60页。

(33)[美]查尔斯·J.泰步: 《美国破产法新论》(中册),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449页。

(34)[美]查尔斯·J.泰步: 《美国破产法新论》(上册),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13页。

(35)此点 1978年《破产法》与《1898年破产法》的做法不同。根据后者,在破产案件启动之时,债务人全新开始所需的财产就会排除在破产财团之外。但是1978年《破产法典》规定,豁免财产与其他财产一样,都属于破产财团的范围之内。

(36)[美]查尔斯·J.泰步: 《美国破产法新论》(中册),第441页。

(37)日本《破产法》第34条第1款。

(38)[日]山本和彦: 《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第108页。

(39)日本《破产法》第34条第2款。

(40)[日]山本和彦: 《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第60页。

(41)[日]山本和彦: 《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第108页。根据日本《破产法》第34条规定,退职金债权的1/4不属于豁免财产,而是归属于破产财团。但是在日本司法实务中较多的情况下采用的不是1/4而是1/8的标准,并且东京地方法院规定当退职金的1/8的金额不足20万日元时,退职金全额均属于豁免财产,为债务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充分保护。

(42)日本《民事再生法》第196条至206条。

(43)德国《破产法》第35条。

(44)[德]莱茵哈德.波克: 《德国破产法导论》,第65页。

(45)[德]莱茵哈德.波克: 《德国破产法导论》,第66页。

(46)1986年《破产法》第310条被2002年《企业法》第259条修改。

(47)参见[英]菲奥娜·托米 : 《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第二版)》,汤维建、刘静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9页。

(66)参见世界银行破产处理工作小组: 《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第101页。

(67)参见世界银行破产处理工作小组: 《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第102页。

(48)[美]查尔斯·J.泰步: 《美国破产法新论》(下册),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969页。

(49)[美]查尔斯·J.泰步: 《美国破产法新论》(下册),第970页。

(50)[美]查尔斯·J.泰步: 《美国破产法新论》(下册),第972页。

(51)[美]查尔斯·J.泰步: 《美国破产法新论》(下册),第976页。

(52)[美]查尔斯·J.泰步: 《美国破产法新论》(下册),第1001页。

(53)参见[美]查尔斯·J.泰步: 《美国破产法新论》(下册),第985—993页。

(54)世界银行破产处理工作小组: 《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第162页。

(55)许德风: 《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20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引用信息:

[1]胡利玲.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的构成与限制[J].东方论坛,2020,No.163(03):84-98.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银行破产风险处置和重整法律制度研究”(11BFX053)的阶段性成果

发布时间:

2020-06-15

出版时间:

2020-06-15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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