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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清末修律时爆发的礼法之争 ,以前的论者多以为体现了礼教派的强大和法理派的软弱。作者从奕匡力和他主持的宪政编查馆入手 ,对礼法之争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了分析 ,指出历史的事实并非如此。法理派并不是势单力孤 ,清政府也不是礼教派的坚强后盾 ,礼教派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并未取胜 ,法理派也根本谈不上言败。鉴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第一步是在礼法之争中迈出的 ,因此对双方力量对比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作出新的认识与评价。
Abstract:Concerning the controversy over feudal ethics and law in the making of law in late Qing Dynasty, it was held that the former was powerful while the latter was weak. This paper, however, after analyzing the controversy both dynamically and statically, points out that that was not the case. The School of Law was neither weak nor alone. The School of Feudal Ethics, which the Qing Dynasty did not back up strongly actually, did not win either in form or in content. The School of Law was not a failure either.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controversy was the first step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law, a comparative analysis contributes to a new understanding and evaluation of the modernization process of Chinese law.
①如2002年出版的叶孝信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第349页就提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表现了保守势力的强大,清政府的顽固,而法理派的妥协说明革新力量还比较弱小。”2001年出版的《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四)第139页讲:“在礼法之争中,法理派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武器库中学来了进化论、天赋人权等思想武器……也如同法理教本身一样软弱无力,失败的结局是无法避免的。”
他说:“今馆中宜先讨论宗旨,若认为家族主义不可废,国家主义不可行,则宁废新律,而用旧律。且不惟新律当废,宪政中所应废者甚多。若以为应采国家主义,则家族主义,决无并行之道。而今之新刑律,实以国家主义为其精神,即宪政之精神也。必宜从原稿所订,而不得以反对宪政之精神加入之。故今所先决者,用国家主义乎,用家族主义乎,一言可以定之,无须多辩也。”(《杨度集》第533页)杨度的讲话,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刘廷琛的话,“臣今请定国是者,不论新律可行不可行,先论礼教可废不可废,礼教可废则新律可行,礼教不可废则新律必不可尽行,兴废之理一言可决”(《宪档》刘奏第888页)。双方如此势不两立,可谓犯了同样的错误。这哪里是在替四万万中国人民修律,简直就像书生坐而论道。激进与保守,偏于两极,百年中国近代史,多坏于此。
李贵连先生在《沈家本传》(第333页)认为:“杨度资政院议场演说,为耸人观听,不免语庇笔累,说话过头,致为御史所参劾。此为枝叶而非本意。”我不这样认为,如果仔细阅读杨度在演说后所作之文《论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之区别》和奕匡力《核定新刑律告竣请旨交议摺》,就会发现,这不仅是杨度的“本意”,而且还是奕匡力的“本意”。很难想象,在如此严肃的立法场合,杨度若没有政府的授权和授意,一个小小的侯补四品京堂敢如此“大放厥词。”事实上从他被御史所参而安然无恙并升官来看(议场演说后半年升为奕匡力内阁统计局局长,再半年迁为袁氏内阁学部副大臣,与原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一样也算是“坐直升飞机上了”,这充分体现清末十年政府网罗新人之至意)。他的确代表的是政府而非本人。
[1]叶孝信.中国法制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潘念之.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册)[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1997.
[4]故宫博物院.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9.
[5]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四)[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
[6][清]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刑考)[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
[7]李贵连.沈家本传[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8]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9]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4
[10]黄源盛.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回顾与前瞻[M].台北:国立台湾大学法学院,1993.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9
引用信息:
[1]高汉成.试析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的力量对比[J].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2003(03):93-99.
2003-06-30
2003-06-30